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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有关梳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消费设备目录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的请求,我司拟展开现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消费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梳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梳理范围:2009年9月22日~2013年4月30日期间所发布的《目录》(第一批)及《目录》(增补1~增补10)。 
  二、梳理准绳:《管理方法》、《民用爆炸物品消费、销售企业平安管理规程》(GB 28263)、《民用爆炸物品专用消费设备平安运用年限管理规则》(WJ 9063)等相关请求。 
  三、梳理程序:采用企业申报、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我部组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公揭发布等环节。 
  四、申报请求及留意事项: 
  (一)设备目录企业依照《管理方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则,填写附表一,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该专用设备科技成果审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电子版扫描件或平安评价报告结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原件扫描件,其中2005年以后开发的0、Ⅰ类专用设备需同时提供审定证书和安评报告材料; 
  2、该专用设备的最新产品规范、运用阐明书、原理表示图(附原理简介)、外形图片(能反映该设备特征的照片或三维图)及控制方式(关键技术参数监控、自诊断项目、通讯接口功用等); 
  3、该目录专用设备系列所包括的详细型号(构造原理相同、几何尺寸或控制方式变化)、设备标牌; 
  4、因企业改制、更名、协作方式变卦等缘由,致使原目录企业曾经变卦的证明资料; 
  6、申报企业以为需求阐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二)以下专用消费设备不再申报: 
  1、在运用过程中曾经呈现熄灭、爆炸事故,且无改良措施; 
  2、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曾经不契合《民用爆炸物操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工信安函[2010]227号)规则,属于淘汰的设备。 
  (三)请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企业所申报的材料,汇总并填写附表二的内容,于2013年9月15日前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报我司(其中纸质资料为公文、附表一和附表二)。 
  请各地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民爆专用消费设备消费企业依照上述请求展开申报工作,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 
  联络人:肖月华,电话010-68205380,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1 申报表.doc 
  附件2 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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